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姚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姚屹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指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发生的,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所涉标的物价额较大或巨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及案件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