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远森,男。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远森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法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代理审判员车燕茹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李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