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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诉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刘洋,男,1980年7月9日出生。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卞农,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北京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洋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
2018-08-02
苏军与姚叶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苏军。被告:姚叶叶。原告苏军与被告姚叶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苏军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苏军负担。审判长
2018-08-02
何旺来与史瑞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史瑞花,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系淘宝店肾力源的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史瑞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有意与被告调解,原告何旺来于2018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
2018-08-02
景广成与张俊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景广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张俊峰,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景广成与被告张俊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景广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广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2018-08-02
戴学平与王文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戴学平,男,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文文,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学平与被告王文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学平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戴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陈伟与李志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桦甸市。被告:李志远,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深圳市。原告陈伟与被告李志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2018-08-02
何壮壮与黄许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壮壮,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沭子时县。被告:黄许峰,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原告何壮壮与被告黄许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2018-08-02
孙济民与李辉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济民,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李辉贞,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孙济民与被告李辉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孙济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2018-08-02
叶良志与石国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石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石国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刘仲吾与杨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杨志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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