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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雨与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晓雨,男,198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杨伟,男,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原告王晓雨与被告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王晓雨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雨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
2018-08-02
王京与杨志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京。被告:杨志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京与被告杨志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
2018-08-02
陈智刚与柳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智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柳斌,男,1990年4月28号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原告陈智刚与被告柳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陈智刚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
2018-08-02
原告李兵诉被告周子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现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周子温,(淘宝ID:亲善公主1),女,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原告李兵与被告周子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兵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兵以双方同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2018-08-02
李晓东与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5岁。被告谢闪闪,女,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谢闪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谢闪闪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
2018-08-02
陈都与郎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郎林。原告陈都与被告郎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
2018-08-02
蒋涛与贾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蒋涛。委托代理人:郭婧、胡伟,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丽。原告蒋涛诉被告贾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涛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
2018-08-02
陈建斌与陈浩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陈建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郭平华,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天,男。原告陈建斌与被告陈浩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陈建斌于2017年元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2018-08-02
田雯雯与郭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田雯雯,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被告:郭菠,男,199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原告田雯雯与被告郭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田雯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雯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
2018-08-02
陈胜与郭琼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郭琼瑶,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告陈胜与被告郭琼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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