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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锐与被告何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何丽,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原告李锐与被告何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8-08-02
李锐与林慧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男,1991年03月29日出生,住大冶市。被告:林慧珍,女,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李锐与被告林慧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李锐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锐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
2018-08-02
李锐与刘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治市。被告:刘明,男,199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李锐与被告刘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李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
2018-08-02
何旺来与程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程金梅,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程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有意与被告调解,原告何旺来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2
叶良志与石国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叶良志。被告:石国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石国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叶良志负担
2018-08-02
于宗熊与于建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于建玮。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诉被告于建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宗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
2018-08-02
陈都与何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何程,城镇居民。原告陈都与被告何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
2018-08-02
陈都与刘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刘颖。原告陈都与被告刘颖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都撤回起诉。案件
2018-08-02
李晓敏诉天猫英臣仕旗舰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敏,女。被告:天猫英臣仕旗舰店。法定代表人:林用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公路41号2幢12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敏与被告天猫英臣仕旗舰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2018-08-02
王瑶与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瑶。被告王晓光。原告王瑶与被告王晓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瑶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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