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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日明与陈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日明,男。被告:陈丹丹,女。王日明与陈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日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
2018-08-02
赵浩伟与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浩伟,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宋群,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浩伟诉被告宋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浩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
2018-08-02
邵鹏与位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邵鹏,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位勤,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邵鹏与位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邵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18-08-02
杨锦宏与黄远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初2522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锦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黄远强,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锦宏诉被告黄远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2018-08-02
任天重与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天重,男,汉族,住望奎县。被告陈志明,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重与被告陈志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2018-08-02
代国海与胡琼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之一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告:胡琼瑶,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胡琼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2
陈东东与郑少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东东。被告:郑少贤。原告陈东东与被告郑少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东东负担。代
2018-08-02
谢静与卢炜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静,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卢炜瞳,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谢静与被告卢炜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谢静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8-08-02
徐文皖与高琴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高琴琴,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徐文皖与被告高琴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已经与被告高琴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徐文
2018-08-02
原告洪万胜与被告张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洪万胜,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现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张婷婷,住安徽省。原告洪万胜与被告张婷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洪万胜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万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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