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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飞与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建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被告:湛嘉丽,个体工商户。原告刘建飞与被告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018-08-02
袁智超与彭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彭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彭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
2018-08-02
崔志伟与徐鹏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崔志伟,男,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徐鹏程,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原告崔志伟诉被告徐鹏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志伟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志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伟撤诉。案件受
2018-08-02
刘庆仁与赵文、王晓磊网络购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庆仁。被告赵文.被告王晓磊,北京人,网上做销售,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E世界C座7楼C737B。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仁诉被告赵文、王晓磊为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仁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仁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2018-08-02
徐文皖与钟国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钟国芳,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徐文皖与被告钟国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已经与被告钟国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徐文
2018-08-02
石国壮与李彦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石国壮,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彦庆,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石国壮与被告李彦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国壮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国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2018-08-02
刘仲吾与蔺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蔺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蔺罡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
2018-08-02
左利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左利娟,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东海县黛墨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法定代表人:董宪,总经理。原告左利娟诉被告东海县黛墨珠宝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受理,原告左利娟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左利娟自
2018-08-02
陈都与王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都,农民。被告:王蕾,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143号1楼。原告陈都与被告王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陈都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
2018-08-02
徐凤与陈銮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凤。委托代理人:卢广辉。委托代理人:胡伟。被告:陈銮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凤诉被告陈銮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凤于2015年12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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