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王女士拍视频反映此事的截图

王女士家做的粉蒸肉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肖名远

出售自家做的特色食品,没想到引来了大麻烦。

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虽然进行了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买家邵先生举报为“三无产品”,告上法庭。近日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退还约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共计5万余元。王女士想不通这个结果,表示将继续上诉,她还发现买家邵先生疑为专职打假者。

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并不必然等同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150份熟肉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

买家邵先生一方则表示,王女士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至于专职打假的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

重庆女子卖150碗熟肉被起诉

4月20日,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她来自重庆忠县马灌白高村,婆婆很会做泡菜、黄荆麦酱、渣海椒、风豆豉、腊肉、香肠等当地各种乡土食品。几年前,她家开起了“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网店,和婆婆及丈夫一起专门卖这些自制的风味美食,一开始以泡菜之类为主,后来增加了粉蒸肉等传统扣碗类产品,颇受欢迎。

王女士说,去年7月,居住在重庆的邵先生向她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包括粉蒸肉、烧白(即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每份30元,总价4500元,说是单位团购。对方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不久,王女士将150份扣碗做好后用真空包装发货,但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她没想到这会引来巨大的麻烦。

去年9月,王女士收到法院通知,邵先生起诉她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要求退还货款且十倍赔偿。一家人顿时蒙了。

王女士说,她家微店开了好几年,口碑一直很好,此前售卖的各种食品,包装上都按规定标注了食品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这次顾客要的150份扣碗,因为是新推出的产品,而且量多时间紧,她来不及准备有上述信息的标准包装。粉蒸肉和烧白是用一个土制小碗盛放,外面用一个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没想到,这成为对方的把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去年一审开庭,判决王女士败诉,王女士提出上诉。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她再次败诉。

辩护律师认为不应惩罚性赔偿

极目新闻记者在此案二审判决书上看到,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上诉时表示,那150份扣碗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但法院认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法院支持原告邵先生的诉求,判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加上案件受理费,王女士家一共要掏5万余元。

记者查询发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法律并不禁止出售散装食品,但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地址等信息。因王女士销售的土特产均无相关信息,故被认定为“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女士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此案判决十倍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第一,王女士微店上的产品展示页面末端载明了产品说明书,能让消费者清楚了解该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不存在误导。这些食品的真空外包装没有相关产品信息标识,只能认定为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第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所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般指向食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本案中的产品并未出现任何变质的情况,购买者也没有进一步证明该产品已经出现了腐败、变质或危害人体健康的状况。因此,该律师认为,王女士此案应当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

原告不否认自己是“专职打假者”

邵先生一方相关人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毛妈妈土特产店出售“三无产品”并非第一次,他们查到该店以前涉及过类似的案件。王女士承认确有此事,她告诉记者:“我们以前的确遇到过类似的事,那是2018年,当时产品上有标签,但发货发得急,没有打生产日期,就被告了。”

邵先生一方相关人士还表示,“王女士卖的烧白、粉蒸肉、回锅肉,她至今没有一份食品检测报告。”对此王女士反驳道:“那他拿我们的产品去检测没有?他吃出什么问题了吗?他凭什么认定我们的东西不合格?”

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邵先生看起来是蓄谋已久。“他2019年就盯着我了,后来还混入了我们的会员群。那个扣碗菜,他一开始买了3份,说好吃,后来一次买150份,然后就直接到法院起诉。我把他当作老顾客,谁会想到他的目的是来敲诈我们呢?”王女士还发现邵先生此前有过多起类似案子,她怀疑对方是专职打假者,其行为涉嫌敲诈。

极目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用邵先生的名字进行搜索,发现有多份与其有关的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发生纠纷的商家许多都是食品经营者。

邵先生真是王女士所说的专职打假者吗?昨日,邵先生一方相关人士对极目新闻记者表示:“法律对‘专职打假者’没有作出任何解释和限制,法无禁止即可为。而且在食品药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也是支持‘知假买假’的。邵先生是懂法的消费者,仅此而已。”

陈亮律师说:“专职打假者的身份不影响索赔的合法性,只要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只有以曝光等方式危害商家声誉相威胁,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王女士表示,她和家人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不服,将向重庆高院提出申诉。

昨晚,邵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针对王女士近日在网上指责他敲诈勒索的行为,他已向法院递交关于其诽谤的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