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琳(重庆大学)

前不久,一则打假150碗熟肉、法院判商家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这让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获利的群体,再次进入人们视野。与此同时,有记者调查发现,打假不仅职业化,而且职业打假正在“组团化”。(5月14日《半月谈》)

打假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益。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打假的合法性,两年后,打假假冒“索尼耳机”的王海在舆论的支持之下成功获赔,并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中国打假第一人”称号。此后,相较于普通消费者在法律、维权途径等方面更具有专业性的“职业打假人”迎来了“春天”,通过打假索赔获利者不在少数,在他们看来,他们是名正言顺地利用法律维护身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打假的正义性与索赔的功利性之间似乎存在矛盾,职业打假因而渐渐受到争议。国家之所以支持打假,是为了减少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打假的正义性也来源于此。但是这一初衷却在执行中被用“变了味”。我国法律对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也意味着打假有了更大的获利空间。因此,很大一部分人是瞄准了这种获利的可能进行打假索赔,并不是出于社会责任感以维护市场秩序为最终目标,他们甚至“抱团取暖”,交流索赔经验,一切以得利为导向,而非追求原有的正义。

职业打假往往极大地占用执法资源,但最终的结果不一定能将假货真正清退。打假走向职业化,一部分原因在于打假并不是“想打就打”,而要充分准备,走复杂的流程。普通消费者缺乏时间和精力去“耗”,职业打假者则善于“知法用法”,一旦正式起诉,基层执法单位必须受理,等到开庭时,职业打假者可能已经与“花钱消灾”的商家私下“了事”。最终,执法资源被浪费,假货也继续流通,职业打假者挣得盆满钵满扬长而去,寻找下一只“肥羊”。更多嗅到“商机”的人闻利纷至,而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搁置一旁,生发出恶性循环的现象。

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打假的权利,但打假还得由更完善的法律“坐镇”。事实上,由于实际情况不同,各地各级执法机关对打假的判罚尺度有差异。近年来,对职业打假乱象的整治同样“在路上”,2019年,国务院发文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

不论是对广大商家,还是对消费者群体,抑或是对基层执法机关,这种规范都亟待进一步明确化落实。让打假回归正义的初衷,需要更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和判罚标准浮出水面,对“消费者”这一身份予以更加完善的定义,指导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件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震慑心术不正者,避免打假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从而堵住利用打假牟利的漏洞,还市场以良好秩序和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