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稽[2016]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