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文皖,女,汉族,1988年5月27日出生,住镇江市。

被告:高琴琴,女,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徐文皖与被告高琴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文皖于2017年8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皖已经与被告高琴琴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徐文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已减半),由原告徐文皖负担。审判员胡绪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朱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