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民族,现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胡小中,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民族,现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胡小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7)冀1181民初190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故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冯莉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乔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