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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吾与刘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刘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刘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
2018-08-02
王卫杰与湖北易买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卫杰。被告湖北易买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勇。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名城路西侧国际都市产业园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被告湖北易买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8-08-02
袁智超与毛思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毛思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毛思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2018-08-02
刘仲吾与李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李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
2018-08-02
毛苹诉王光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毛苹,男。被告:王光斌,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苹与被告王光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苹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苹主动提出撤诉申请,完全是自愿的诉讼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8-08-02
周伟与张立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伟。被告:张立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张立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
2018-08-02
孙桂云与雷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桂云。被告:雷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桂云与被告雷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桂云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云撤
2018-08-02
李虎与唐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虎,男,198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唐小丽,女,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诉被告唐小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虎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2018-08-02
袁智超与莫云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莫云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莫云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
2018-08-02
齐会刚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齐会刚。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会刚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齐会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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