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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松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松麒,男,198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飞,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上诉人蒋松麒为与
2018-08-02
东莞市万江铭兴茶业店、曾璟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万江铭兴茶业店,住东莞市万江街道石美社区东福商业街B座36号。经营者:陈群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永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璟文,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上诉人东莞市万江铭兴茶业店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
2018-08-02
日春股份公司、付兆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春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办事处火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启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兆林,男,199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审被告:福建日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启灿。上诉人日春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兆林、原审被告
2018-08-02
杨文彬与王志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彬,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浩,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杨文彬与被上诉人王志浩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8民初1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
2018-08-02
杨磊与上海虑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磊。被告:上海虑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志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陟阳。原告杨磊诉被告上海虑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晟独任审理,并于2016年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磊、被告委托代理
2018-08-02
杨超与朱文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超,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朱文华,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原告杨超与被告朱文华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朱文华退还原告杨超货款人民币3,370元,支付原
2018-08-02
杨超与张羽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超,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张羽嘉,女,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原告杨超与被告张羽嘉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
2018-08-02
杨超与张菀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超,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张菀桐,女,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原告杨超与被告张菀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被告张菀桐退还原告杨超货款人民币1,600元,杨超将
2018-08-02
赵月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孙士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女,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开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赵月因与被上诉人孙士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
2018-08-02
何旺来与蓝红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旺来,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蓝红梅,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受理原告何旺来诉被告蓝红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在淘宝网向被告购买李宁牌运动鞋等商品,原告认为其向被告购买的商品属于假货,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原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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