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龙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1459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网页内容公证书,《淘宝服务协议》第九部分第3条有“一旦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管辖协议内容。该管辖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地的权利,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如依该管辖协议,消费者将不能在合同履行地(即消费者住所地或收货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只能到被告住所地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