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学兵与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相关证据查明,管学兵在使用1号店交易平台时阅读过《1号店服务协议》,管学兵订购的电视机明确标注的是自营商品,且发票也系纽海信息出具,根据《1号店服务协议》内容,该电视机属于纽海信息经营的商品,故本案中涉案买卖合同出卖方应为纽海信息。虽然纽海信息在1号店交易平台上所发布的配送和签收信息与客观情况不符,且存在退还货款迟缓情形,纽海信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欠缺,但不能据此推定纽海信息在1号店电子商务网站上故意发布虚假货物销售信息,引诱管学兵错误作出下订单、付款的意思表示。鉴于纽海信息未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