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艾欧史密斯厨具公司与被上诉人艾欧史密斯热水器公司商标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地的实施地应当具体包括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本案中,分析被上诉人艾欧史密斯热水器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中山艾欧史密斯厨具公司系上诉人诉称的案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而被上诉人艾欧史密斯热水器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侵权产品的制造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依法不能认定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因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中山艾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