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陈金花,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杜宝杰,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原告陈金花与被告杜宝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陈金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金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计660元,由陈金花负担。审判员黄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杨婷婷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