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英爱,女,朝鲜族,住:延吉市东方公寓。委托代理人:李京安,朝鲜族,住:延吉市东方公寓。与原告系配偶关系。
被告:罗晓斌,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清亮,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英爱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罗晓斌之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英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英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金英爱自行负担。
审判员杨雪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