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么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乐清公羊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三重炉村。
法定代表人:黄斌磊。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么磊与被告乐清公羊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清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乐清公司退还价值137元的维修服务费,赔偿两幅眼镜及镜片8000元,乐清公司和天猫公司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1800元,共计9937元;2.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乐清公司和天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3日,么磊在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手机软件上的乐清公司处购买了眼镜维修服务137元,4月8号签收时发现眼镜多处损坏,当时联系乐清公司,客服谎称眼镜本身其它地方有裂痕在显微镜下才能看见,维修师傅免费帮么磊把其他地方也一起修了,么磊看到的痕迹都是他们免费帮么磊维修的地方,但是么磊维修时只要求焊接损坏的地方且没有发现有另外的地方有裂痕。后乐清公司客服告知不修复及赔偿,么磊在天猫平台发起投诉,平台在未联系么磊的情况下直接认为证据不足,但么磊已经上传了足够的证据。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52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么磊有权要求乐清公司及天猫公司承担赔偿维修物品损失,乐清公司和天猫公司作为本案服务产品的销售商和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平台和商家再次维修或赔偿经过因多日的反复拉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本人的生活工作并且对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乐清公司和天猫公司身为该产品销售商和经营平台,应当承担监管责任和担保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涉案合同虽然在互联网上签订,但履行过程完全是在线下完成,且该合同实为修理合同,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经释明,么磊认为天猫公司应该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故本案应移送至天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更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