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银仙与东莞市米思凡家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5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民再191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903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再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单银仙,女,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米思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阇西银通路36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关凯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单银仙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米思凡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思凡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2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赣民申138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单银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米思凡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单银仙申请再审称,首先,米思凡公司并未否认单银仙拿去鉴定的床头柜从米思凡公司处购买,反而认为单银仙购买案涉家具是为了获取赔偿,可见米思凡公司间接承认涉案家具为米思凡公司出售给单银仙的事实,且单银仙购买家具后米思凡公司向其开具了发票,并通过众帮物流将涉案家具邮寄给单银仙,这已经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次,米思凡公司对商品的描述以及客服人员对商品材质的确认,已经足以让单银仙相信案涉家具的材质为进口金胡桃木,单银仙已经尽到相关注意义务。米思凡公司故意隐瞒了家具的真实材质,使单银仙因为发生错误认识而购买了该批家具。单银仙在二审期间提出鉴定申请,但二审法院在未告知单银仙是否可以鉴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终审判决。单银仙只得自行将剩余的全部未拆封家具送往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并且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拆封,对整个拆封过程及工作人员的取样过程进行了录像。最终检验结果是榄仁木。根据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木材比较鉴定图谱》,榄仁木和胡桃木隶属于不同树木分科,榄仁木属于“使君子科”,而胡桃木属于“胡桃科”,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米思凡公司故意以榄仁木冒充胡桃木,属于欺骗消费者。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米思凡公司返还货款18,580元,并赔偿55,740元,共计人民币74,320元;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米思凡公司承担。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单银仙主张米思凡公司因其销售家具的材质并非承诺的胡桃木而是榄仁木构成欺诈,法院应对案涉家具的材质进行审理(即:准许单银仙请求法院委托鉴定的申请,依据鉴定结果认定家具材质是否符合双方约定),并判断米思凡公司在案涉买卖过程中是否构成欺诈,依法处理本案。但原一、二审法院对该基本事实未进行审理,本案应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11民终2242号和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3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淑珠
审判员 邓名兴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