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郭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李咏梅。        

原告于宗熊诉被告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宗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回对被告大连竹岛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安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