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

       上诉人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34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约定的收货地址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