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马春苗,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本院在执行李富蓉与马春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马春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193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春苗钱款人民币23,186.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