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雨亭,女,199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1974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杨静,女,1984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亭与被告杨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孙烨审判员叶珣人民陪审员凌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孙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