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江,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杭州点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双流64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江诉被告杭州点卯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何江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江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江负担。
审判员宋毅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吕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