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宇,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欧乾鹏,199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原告陈宇与被告欧乾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陈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宇负担。        

代理审判员汤晓青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