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季,
被告:李丽竹,原告李季诉被告李丽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季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季承担。审判员苏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林琳
原告:李季,
被告:李丽竹,原告李季诉被告李丽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李季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季承担。审判员苏宏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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