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杰,男。

被告:南京太阳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淑娟。        

原告王杰与被告南京太阳花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王杰于2017年3月14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樊逸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沈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