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协外认23号
申请人:司梦维,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宇,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婧芸,女,1988年9月3日出生,住美国。
申请人司梦维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司梦维申请称,申请承认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市约克郡最高法院奥尔巴尼县法院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司梦维与被申请人张婧芸离婚纠纷一案,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市约克郡最高法院奥尔巴尼县法院作出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法院确认张婧芸、司梦维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在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中,张婧芸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司梦维经法院合法传唤出庭应诉。该离婚判决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洛杉矶、纽约总领事馆认证。现申请人申请承认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市约克郡最高法院奥尔巴尼县法院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请予承认。
本院经审查认定: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市约克郡最高法院奥尔巴尼县法院作出的编号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判决准予司梦维与张婧芸离婚,判决于2020年1月31日生效。本案离婚申请由张婧芸提出,司梦维经法院合法传唤出庭应诉,且双方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市约克郡最高法院奥尔巴尼县法院作出的编号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美国纽约州奥尔巴尼市约克郡最高法院奥尔巴尼县法院作出的编号第07401-19号离婚判决书中关于司梦维与张婧芸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司梦维承担。
审 判 长 林晓楠
审 判 员 黄大鹏
审 判 员 葛 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凯
书 记 员 孙爱博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