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佳,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郭延伟,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原告王佳与被告郭延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王佳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佳负担。审判员胡红芳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代书记员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