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峰,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上海稚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诉被告上海稚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峰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峰承担。   

 审判长耿立秋审判员陈一鸣人民陪审员刘陶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