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在宾,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王莹莹与被告郑在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王莹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莹莹撤诉。审判员叶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