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毕国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丹,女,198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侯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2民初2066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侯丹在注册天猫商城账号过程中确认了三份注册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法律声明及隐私权政策》、《支付宝服务协议》,其中《淘宝服务协议》第十条明确了协议管辖: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消费者注册的界面,淘宝平台在显著位置标明并加粗着重提醒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