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御品茯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兴东路49号14幢第三间。法定代表人:邱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宝,男。
上诉人西安御品茯香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为:1、本案的被上诉人购买涉案产品动机不纯,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应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在本案中,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在西安。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宗宝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张宗宝以其与上诉人西安御品茯香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要求判令上诉人西安御品茯香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因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所做裁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涛审判员张小姣审判员赵梦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