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颜卫彬,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荣,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健,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仁杰,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0184民初29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收货地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的任何证据,因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州市从化区,合同履行地也不在广州市从化区,故原审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长沙市望城区,本案应依法移送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买卖合同是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