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富蓉,女,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南场李村三队143-1号。委托代理人:王虹,上海宝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中黄埠社区西200米。法定代表人:胡茂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蓉与被告青岛盛源来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7.60元,由原告李富蓉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乔财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余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