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琰方,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告:史晨丽,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宜城市绩溪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琰方诉被告史晨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史晨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崔琰方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被告史晨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本院对上述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郎梦佳人民陪审员徐贵林人民陪审员朱田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