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张冬波,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兰,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夏莹,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伟诉被告张冬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        

原告周伟于201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周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沈发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郑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