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64号
申请人:崔某,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吉林衡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某2,男,1965年3月1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京畿道安养市。
申请人崔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安养支院2020第1552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崔某申请称,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金某2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安养支院作出2020第1552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安养支院对崔某与金某2离婚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第1552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金某2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安养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20第1552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家庭法院安养支院2020第1552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崔某负担。
审 判 长 叶明晶
审 判 员 金成焕
审 判 员 朴美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金春子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