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良志。
被告:杜壮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杜壮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卿卿
原告:叶良志。
被告:杜壮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良志与被告杜壮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良志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良志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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