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一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登丰大道苑田新村8号。法定代表人:危德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奇,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上诉人赣州一尚家具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7)浙1021民初4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的收货地浙江省玉环市。被上诉人选择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琦审判员陈龙审判员陈茜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代书记员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