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红梅。
被告:杨庆磊。
原告朱红梅与被告杨庆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红梅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朱红梅负担。审判长孙莹莹人民陪审员王爱文人民陪审员靳萌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晓梅
原告:朱红梅。
被告:杨庆磊。
原告朱红梅与被告杨庆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红梅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朱红梅负担。审判长孙莹莹人民陪审员王爱文人民陪审员靳萌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吴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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