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梅玉之,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郯城县。

原告吴建国与被告梅玉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吴建国负担。审判员肖玉山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郑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