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广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晨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晨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广晨负担。
审判员沈宇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