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润富,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一成。

       上诉人汤润富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211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案由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其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供网页内容公证书,《乐视商城在线购买协议》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第2点就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以加黑体字及下划线注明“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法律规定选择管辖地的权利,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应视为对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本次网络购物收货地在广州市增城区内,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作出的裁定,由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被上诉人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粤(2016)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575号《公证书》证明消费者通过乐视商城网页购物时,最后一个环节是提交订单并付款,在提交订单前需要确认购买协议。由于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法院需要对其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进行考量,以排除不合理的协议管辖条款。

       首先,当注册人进入注册页面时,被上诉人提供的同意《乐视商城在线购买协议》选项,已经默认为选定同意,同时被上诉人也没有通过合理而又明确的方式让注册人注意到该争议解决条款。本案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夹集在大量繁琐资讯中,使上诉人难以注意到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上诉人注意。其次,该协议管辖条款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不合理的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因为对广大消费者而言,网上购物的商品往往价格不高,但其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往往与网站所在地相隔甚远。如果根据《乐视商城在线购买协议》中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的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实现。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本案中《乐视商城在线购买协议》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对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审查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撤销。

       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收货地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撤销。上诉人上诉要求由原审法院审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3民初2115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