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成,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晨希茶行,住所地广州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其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决定撤诉,也不愿意再缴费。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在本院通知的期间内未缴纳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杨成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晨希茶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杨洁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刘旭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