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小平,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广成,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
上诉人林小平因与被上诉人景广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1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林小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林小平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收货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小平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林小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妮审判员梁志雄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