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凯,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东营市千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363号3幢B-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凯诉被告东营市千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南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