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续华权,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扬州福德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应县。法定代表人:杨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华权诉被告扬州福德嘉电气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06.5元。
审判员冯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慧琴
原告:续华权,男,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扬州福德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应县。法定代表人:杨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华权诉被告扬州福德嘉电气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华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06.5元。
审判员冯月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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